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6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世杰佳餐饮有限公司食品混入异物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世杰佳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9号50-2的北京世杰佳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蕨根粉内混有异物。2015年04月0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29号50-2的北京世杰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陈继华经营的北京世杰佳餐饮有限公司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检查收据小票,04月06日北京世杰佳餐饮有限公司共销售蕨根粉10份。我局于2015年04月09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陈继华承认2014年04月06日晚上有顾客称在蕨根粉内发现有蟑螂,并当即向消费者退还餐费并道歉。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