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L-11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枣园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枣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772743-6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样,标称福建省安溪祥华论韵牛园春生态茶厂生产的爱丽丝牌200g/盒规格2014.5.18批次的铁观音,和标称福建知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知福牌250g/盒规格2014.3.19批次的知福铁观音茶,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判断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日从北京爱丽丝保健品有限公司以19.66元/盒的价格购进爱丽丝牌铁观音50盒,以25.90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1295元,货值金额是1295元,获利312元;于2014年6月20日从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以40.12元/盒的价格购进知福铁观音茶18盒,以6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1170元,货值金额是1170元,获利447.84元。以上两种检验不合格批次食品总销售金额是2465元,总货值金额是2465元,总获利759.8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2种不合格批次食品均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