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440号
案件名称: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由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一号地块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8元,剩余食品价值48元,货值金额共9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