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10270号
案件名称:张忠龙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忠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3日至5月1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102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44.5元,货值金额共计24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