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2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富通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富通桥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0013664
法定代表人:王宗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8日,收到市局稽查大队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4年7月10日,我局配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副食厅的北京京富通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酒进行抽样。经检验,2014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你销售的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龙后酒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05月08日,规格为440ml,42度的大高粱酒进行了检测。经抽样检验,酒精度、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规格为440ml,42度的大高粱酒进货1箱,12瓶,全部售出.进价每瓶2元,合计24元,售价5.4元/瓶.合计64.8元。上述商品货值总额64.8元,利润总额为4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