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24号
案件名称:张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北街13号5层从事制售果汁饮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果汁制售过程中购进接骨木柠檬5瓶、淡奶油3盒、粉圆3袋、椰果果粒4袋,共花费336元(无票据)上述产品为制作果汁的原材料。至2014年10月8日被查获时止,销售果汁获取的营业收入共计480元,剩余未开封使用的原材料接骨木柠檬3瓶、淡奶油2盒、粉圆2袋、椰果果粒2袋,剩余原材料价值共计207元。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87元,获取违法所得4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