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34
案件名称:王武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武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 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15号对面樊家村市场内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武军经营的包子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春节后至 2015年3月1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