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82号
案件名称:王月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月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养殖基地进行举报核查时,现场检查发现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豆腐丝。经调查核实,你违法经营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01月09日,在此期间获违法所得3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