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8号
案件名称:北京厉晓麟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厉晓麟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M9107812
法定代表人:厉晓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裕翔路99号(欧陆时尚购物中心L3层301)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正在使用的用于制作炸酱面的6月香豆瓣酱1盒,( 规格:300克/盒,生产日期2013年07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08月从早市购进的了6月香豆瓣酱1盒(规格:300克/盒,生产日期2013年07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其中半盒6月香豆瓣酱已用于制作炸酱面,只剩半盒未用,当事人自该产品过期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销售炸酱面的收入共计人民币225.00元,其中过期豆瓣酱产生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00元。现场未发现成品与半成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