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60099号
案件名称: 李志 (北京市京味三源餐馆)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 李志 (北京市京味三源餐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联合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松花蛋进行抽样检测。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从赵秀霞(龙海添一批发市场)处购进的散装,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日批次的松花蛋中菌落总数为1400CFU/g,超出GB 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中菌落总数≤500CFU/g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2014SJC201)。2014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并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销售的不合格松花蛋是2014年9月1日从龙海添一批发市场赵秀霞处购进的,共购进2.5kg(30个),进货价格为12元/kg,当时进货共花费了30元。该批2.5kg(30个)松花蛋,当天先是被抽验了1kg(12个),抽验时销售价格20元/ kg ,共得到销售款20元,剩下的1.5kg松花蛋当天也被加工成9份姜汁松花蛋,以每份1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了,得到销售款108元,所以该单位共获得违法所得金额为20元+108元=128元。由于无剩余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且成品全部销售完毕,所以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