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688号
案件名称:颜怀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颜怀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电】S2015072327)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黑桥市场对面的由颜怀俊经营的四川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7月23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8月10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2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黑桥市场对面的经营场所从事四川熟食店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00元, 货值金额80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