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 )第22 号
案件名称: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潮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薄振武57190066、方向57190068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怡安园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北侧工地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食堂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2、4名工作人员正在择菜,均持有健康证明。3、在操作间内发现有刀5把、案板2个、盆10个、不锈钢桶2个,经领导审批后当场予以扣押。4、食堂管理人员张应洲在现场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张应洲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