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70002号
案件名称:胜志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胜志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胜志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我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5号发现胜志忠经营的无名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核实,胜志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2口(单价40元/口)、菜刀2把(单价20元/把)、不锈钢盆2个(15元/个)、大勺2把(单价20元/把)、菜板1个(单价60元/个)、食用油1桶(规格15L/桶,单价120元/桶,剩余约1/5桶)、大米1袋(规格25公斤/袋,单价118元/袋,剩余约2/5袋)、面1袋(规格25公斤/袋,单价86元/袋,剩余约1/5袋),折合金额人民币330.4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票据及经营资质,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7日经营期间采购食品原料共计人民币2144.50元;由于未做销售记录,经自行统计,销售收入为人民币2568.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56.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6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