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160022
案件名称:赵瑞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瑞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翠林二里4号楼3门103室赵瑞强经营的花生酱销售店,现场扣押花生酱(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0日,规格:5公斤/盒,生产商:天津市香芝源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商标:京城一家)26盒,共计130公斤,购进价格90元/盒,购进金额2340元。经调查核实,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赵瑞强主要从事花生酱销售活动,期间未建立台账,未留存购进票据,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赵瑞强自述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期间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