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26号
案件名称:李德军(北京仁和德酒楼)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德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0529844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市交】S2015060286号投诉,2015年7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漫、赵俊峰到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东里6号楼第一层由李德军经营的北京仁和德酒楼进行检查时,在该单位冷荤间货架上发现新颐温东北拉皮13袋,净含量:300克/袋,保质期:5天,制造商:北京新颐温食品厂,食品袋上未发现生产日期;在该单位库房货架上发现宏花久久鸭专用腐竹,净含量:计量销售,数量:3袋,保质期:10℃以下密封储存6个月,制造商:内黄县亿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袋上未发现生产日期。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台账,新颐温东北拉皮进货总价为13元,宏花久久鸭专用腐竹进货总价为58.8元,总货值金额为71.8元。上述食品是该单位采购人员从北京市海淀区锦绣大地物流港孟泰安的货摊购进的,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有进货记录,食品购进后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摆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货架是储存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