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60841
案件名称:北京新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8211485
法定代表人:坂下重信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新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2年07月03日至2015年07月0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07月07日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在2015年07月02日过期后至2015年07月07日一直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2015年07月03日至2015年07月06日经营收入为2100元,2015年07月07日无经营收入。合计货值金额为2100元,认定违法所得2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