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27号
案件名称:姜传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传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姜传志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519号经营的张郭庄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炒锅1个(折合35元),食盐2袋(折合3.6元)。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0元,涉案货值金额2575元。201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停止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