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60005号
案件名称:鄂春艳(北京福鑫鸿运饭庄)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 鄂春艳(北京福鑫鸿运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鄂春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区政府便民交办单电话举报称反映,顺义区北务镇朱宝屯村京平高速辅路向南200米处路西侧的福鑫鸿运饭庄,市民称自己不清楚该饭庄有没有卫生许可证,来电希望有关部门帮助处理此饭庄无证经营问题。2015年0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举报核查过程中发现鄂春艳经营的北京福鑫鸿运饭庄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京食药)餐证字2013110113004253,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投诉内容不属实。同时发现操作间存放紫菊柠檬饮料浓浆1瓶(生产日期2014年06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10日从北京好宜超市购买2瓶紫菊柠檬饮料浓浆,购买单价是24元/瓶,1瓶在有效期内已用完,在2015年8月24日用了大约200ml,剩下约600ml,免费给顾客提供饮料,所以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