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60006
案件名称:张俊峰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俊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大石窝镇群众举报,大石窝镇高庄村村口有一山西小吃店,怀疑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7月14日上午大石窝食药所执法人员到高庄村检查,发现其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负责人张俊峰承认该店没有取得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营业,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完成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