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15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顺轩餐饮有限公司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顺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0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3号的北京金顺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服务员正在给客人上菜(张书兵,性别:女,名族:汉,居民身份证号:411321198010200922)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