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330001号
案件名称:解春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解春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解春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柳林水村后台53号的北京春娥蓝天农家院饭庄检查,发现该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15年3月4日)的情况下,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解春娥自2015年3月5 日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在其北京春娥蓝天农家院饭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共购进食品原料费用共计500元,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