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91号
案件名称:张永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案卷号S20150719100008,举报内容是举报人徐女士认为该饭馆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不符,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来电希望有关部门帮助核实处理无照商贩的问题。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彩虹城5区底商香河肉饼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的消费方式,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检查你店面积有15平米,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20元(面粉价值为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