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040020号
案件名称:宋淦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淦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淦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33号的北京儒川园博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中,该酒店负责人宋淦达不在现场,他的受委托人经理刘风陪同检查,刘风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宋淦达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厨师正在加工拔丝白薯、酥鲫鱼、香肠。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菜刀2把、菜墩2个、炒锅2个、长把勺2个、不锈钢盆2个;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食用油100g、食用盐100g、海天酱油500ml、娃娃菜200g、菠菜300g;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拔丝白薯300g、酥鲫鱼250g、香肠300g,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违法所得7000元,货值金额706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