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60452
案件名称:刘全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全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5日当事人与北京龙城丽华快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加盟合同”和“房屋转租协议书”。签订这两份文书后当事人可以使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院62号楼地下一层的房屋,以“丽华快餐”特许经营者开展餐饮服务。当事人与2015年1月12日取得名称核准,2015年3月以“北京龙城丽华快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向朝阳区食药监提出来行政许可申请。当事人称为配合区食药监现场核查工资,2015年4月9日当天启动了设备从事快餐加工,其餐品对外进行了销售,但自2015年4月10日至4月19日未开张餐饮服务。2015年4月20日开始,由于农展馆有展销会就餐的人多了,当事人开始经营,从事快餐的加工、销售和送餐的活动,于2015年4月21日被查获。根据“加盟合同”合同所定,当事人只是使用“丽华快餐”的牌子,每年交加盟费,自负盈亏,该店的所有的投资和经营都由当事人承担和负责,并以“丽华快餐农展店”的名义从事餐饮服务。由于“丽华快餐农展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确认主体,可以认定当事人为该店的经营者。当事人2015年4月9日的经营收入为385元,4月20日的经营收入为1885元,4月21日的经营收入为287元,合计货值金额为2557元,认定违法所得255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