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 )食药监食罚〔2015〕040009 号
案件名称:白淑华(北京永华大厨房餐厅)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鲜虾案
当事人名称:白淑华(北京永华大厨房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白淑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7日,我局到白淑华经营的北京永华大厨房餐厅进行市级监督抽检,抽取了该店经营的鲜虾1000克。2014年10月14日该产品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呋喃西林代谢物(以SEM计)不合格,呋喃西林为农业部公告的禁止使用的兽药。我局于2014年11月4日16时40分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14005700020。该产品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2014年11月5日将检测报告送达给该店,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1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已无该产品。经查:该店于2014年9月2日从北京怀滦顺通水产批发部购进的鲜虾1件,共4000克,进价总额是180元,单价是每1000克45.00元;2014年9月18日退货4斤(计2000克),退款90元;2014年9月17日我局抽样1000克,该店共收取样品费45元,该店销售4份,每份的重量是250克,共1000克,每份售价是30元,共获得营业收入120元,该店的违法所得165元。货值金额是165元。该店购进冰鲜虾后,只做简单的解冻、清洗后就提供给消费者,没有专用于加工鲜虾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