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80002号
案件名称:刘克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克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东尹家府村村口有一家小吃店无证经营,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15年0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东尹家府村南孙路东尹段58号的京顺独一处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刘克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小吃店内未见饭菜的成品及半成品;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1把、案板1个,不锈钢盆2个、酱油1瓶、食醋1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21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6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