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2号
案件名称:李宝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宝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肖林村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