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40022号
案件名称:加连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加连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7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07月23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4年06月15日至2014年07月23日,加连美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6号院彩虹城一区南门建设银行与家家福超市之间的无名烧烤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夹子2个,花生油2公斤。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