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17号
案件名称:冯媛媛(北京国坤餐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及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冯媛媛(北京国坤餐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媛媛
主要违法事实:冯媛媛(北京国坤餐馆)于2015年7月7日接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燕山地区分局和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的监督抽检。据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CAIQ15004645001的检测报告显示大虾样品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不得检出的判定标准,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编号为CAIQ15004640009的检测报告显示和谷香一级大豆油棕榈酸、亚油酸、亚麻酸检测值不在标准值范围内,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承认经营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不清。该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85元,违法所得1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