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4号
案件名称:杨亚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杨亚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杨亚非于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永辉超市底商经营的“虾吃虾涮”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捌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