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79号
案件名称:周建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建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首都钢铁公司实业公司家具厂32号楼一层15号的手撕面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未见经营收费相关单据;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托盘14个,经局领导批准当场予以扣押。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该案于2015年8月12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进一步调查,该店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经营,截止到2015年8月6日检查时,该店共收入1450元,故违法所得为1450元,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故该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5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未见明显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托盘14个;3、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