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00693号
案件名称:韩养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韩养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51325的举报案件,来电人钟义光先生反映朝阳区慈云寺2号楼101室的韩养滨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活动。2015年5月1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2号楼101室由韩养滨经营的无名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2号楼101室韩养滨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场对其用于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扣押,现场未见食品原料、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和食品添加剂。经查,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期间获利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