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410352号
案件名称:钟久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钟久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5日,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红门食药所执法人员臧文昌、刘春雨对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13号的旺江南食府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13号招牌为“旺江南食府”的饭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营者钟九生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