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21号
案件名称:李培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培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李培国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400元购咖啡机和饮水机、3元一个购入咖啡杯、1元一个购勺子为工具,以每盒40元购入雀巢咖啡为原料,制作咖啡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经营状况不好,时关时停,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咖啡机1台、饮水机1台、咖啡杯20个、勺子30个,剩余原料总价200元,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在营业期间的违法所得有1000元,故货值金额为1200元,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剩余。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