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10035号
案件名称:何颖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何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的由何颖承办的新利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为园内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经查,食堂供餐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福利,不额外收取费用,因此无违法所得,食堂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7日经营期间购进的食品原料价值1500元人民币。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