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意枫墅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38628-1
法定代表人:李晓敏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2日取得编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06000884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备注项目为: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从北京富隆夺采贸易有限公司以每瓶75元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签蓝橙酒1瓶,采购金额共计75元。截至201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止其中半瓶蓝橙酒已用作调制鸡尾酒。共调制销售过两杯,单价30元,一杯需要150毫升 ,剩余400毫升。当事人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4元,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