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08号
案件名称:刘海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海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6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13号的超市发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现场制售糖葫芦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制售的原材料和工具“铲子1个、夹子1个、铁锅1个、电磁炉1个、白砂糖0.5袋(50千克/袋)、糖葫芦15串”采取了查封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1月17日开始现场制售糖葫芦,其经营期间的食品原材料均从市场采购,共计花费金额共计人民币5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的收入共计人民币42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成品、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5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