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5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云锦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云锦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车站路十二号商业楼的北京云锦舫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对当事人用于给顾客炒肉菜时去腥味用的配料由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05月10日生产的永丰料酒(永丰牌)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2015年7月21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密云2015第062301号NO:020-RCSP151239)标明,当事人用于给顾客炒肉菜时去腥味用的配料由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05月10日生产的永丰料酒(永丰牌),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检测结果0.66g/kg,限量不得检出,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7 月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