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702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竺兴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竺兴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宣瑞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9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7号院1幢内检查时发现北京天竺兴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职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梅河大米1袋(规格:25kg/袋,剩余1/5)、五得利面粉1袋(规格:25kg/袋,剩余1/5)、汇福大豆油1桶(规格:5kg/桶,剩余1/5)、海天酱油1桶(规格:1.9L/桶,剩余1/2)、龙门米醋1桶(规格:1.75L/桶,剩余1/7)、不锈钢盆2个、勺子1个、菜刀1把,经调查核实,自2015 年6月22日至2015年7月9日上午10时20分,当事人每天为该单位的35名员工以10元/人的标准提供早、午两餐(早餐4元/人,午餐6元/人),现场未发现成品与半成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6115元,因免费为该单位工作人员提供餐食,故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9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