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18号
案件名称:王在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在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6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李家庄5号经营一家名为驴肉火烧的店,面积为80平方米,从业人员3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炒菜锅1个。当事人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熟驴肉进行加工,在其店内以驴肉火烧8元/个向顾客提供就餐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400元。至2015年9月16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00元,获得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