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50号
案件名称:涂冉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涂冉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南82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50平方米,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剩余原材料为面粉5公斤,价值20元,青菜2公斤,价值5元。当事人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28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