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21号
案件名称:杜廷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廷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条、饼等主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面积18平方米,有2名工作人员。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刀具1把、擀面杖1个,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原材料。当事人没有管理经验,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大部分是小商贩送货上门或是自己采购的,都没有存留发票和收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