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3号
案件名称:赵荣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荣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4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乔庄10号赵荣刚经营的信阳菜馆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赵荣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为菜刀1把、案板1个、金像面粉半袋(25kg/袋),九季调和油半桶(4L/桶),散装粉丝10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赵荣刚从2015年2月24日开始营业,经营面积30平方米,2015年3月4日检查时就关闭了。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整, 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材料:金像面粉进价是70元/袋,九季调和油进价是80元/桶 ,散装粉丝3元/斤,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5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405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