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10035号
案件名称:谢德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谢德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7号院经营的标识为智慧宝宝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在园幼儿提供午、晚餐。我局于2015年3月13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加工用砧板1个,刀具2把,大盆2个,碗30个, 食品原料面条5公斤,翅中3公斤,冬瓜5公斤,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进一步调查,谢德生为幼儿提供午、晚餐购进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49元,提供幼儿午、晚餐无经营收入,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