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40006号
案件名称:李庆国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庆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门口标识为“李庆国包子店”的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餐饮制作加工,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23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