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50008号
案件名称:杨卫(北京蜀东渝香火锅店)经营兽药残留、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内容为:1、抽检的由杨卫(北京蜀东渝香火锅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的大虾检测结果为:呋喃西林代谢物(以SEM计)项目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抽检的杨卫(北京蜀东渝香火锅店)经营的批号为2014年9月17日的虾滑检测结果为:硫酸铝钾(以铝干样计)、大肠菌群项目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领导批准后,本案于2015年1月4日立案。2015年1月4日北京蜀东渝香火锅店负责人杨卫接受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杨卫,男,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01197074,现任北京蜀东渝香火锅店负责人。经调查,涉案北京蜀东渝香火锅店经营的大虾(生产日期2014年9月17日)共计1千克、虾滑(生产日期2014年9月17日)1千克,在制作虾滑过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剂。大虾、虾滑均已销售完毕,且皆为本次抽样所使用,因此,不涉及到食品召回及通知消费者问题。大虾、虾滑成本共计45元人民币。北京蜀东渝香火锅店销售不合格大虾、虾滑共收入64元人民币,货值金额64元人民币,获得违法所得64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第1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