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02
案件名称:梁志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梁志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中发现,梁志刚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10号的兄弟包子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有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现场发现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1000元,操作间内有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盘子7个,菜刀1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