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1284号
案件名称:北京瑞驰菲思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瑞驰菲思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601961
法定代表人:李旭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0号楼0217处经营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堂经营活动,现场在其操作间内发现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海带丝250克、青椒250克;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勺1个、炒锅1个、菜板1个、菜刀1个。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3日违法经营期间采购原材料成本支出为5492.67元,因该食堂是当事人为员工提供的免费食堂,没有营业收入,故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5492.6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