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07号
案件名称:赵小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小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不夜城烧烤店无证经营问题。201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赵小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夜城烧烤店2015年3月22日开业,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4月10日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