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17号
案件名称:伍瑜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伍瑜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投诉举报编号20150450号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漫(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5)、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于2015年4月3日10时20分至10时52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由伍瑜宏经营的木屋烧烤店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烤串的食品经营活动;2、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烤炉2台,羔羊肉串80串,牛板筋24串,招牌烤全翅8个;3、现场未发现制售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工具和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经当事人同意,对易腐烂的食品原料采取先行处理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3月18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停止营业,共计取得违法所得2327元,营业期间未缴税。现场发现的羔羊肉串80串进货总价为108元,牛板筋24串的进货总价为16.8元,招牌烤全翅8个的进货总价为17.84元,以上食品的进货总价为142.64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469.64元。201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去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已停止违法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5


